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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杨×1、杨×2、杨×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岩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谢跃进、李增禄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冬建,被告杨×1、杨×2、杨×3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冬建,被告杨×2、杨×3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告张×与立遗嘱人杨×4系再婚夫妻关系,于1998年1月9日登记结婚。被告杨×1、杨×2、杨×3系杨文义与前妻刘×(于1995年1月病故)之子。1989年5月杨×4与刘×、长子杨×1、三子杨×3共同建造×区×镇×村×区×号院内一座二层小楼7间。2002年10月23日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2)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二层小楼一层东侧三间归杨×4所有。2011年8月29日被告杨×4立遗嘱“将北京市×区×镇×村×区×号宅院内二层小楼中归我所有的一层东侧三间房产,在我去世后,由我的再婚配偶张×一人继承,张×继承所得的上述财产作为张×个人所有的财产”,并经北京市恒信公证处公证。2011年12月27日立遗嘱人杨×4去世。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按照公证遗嘱判令原告张×继承位于北京市×区×镇×村×区×号院内二层小楼一层东侧三间房产;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2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我认为公证书有问题,公证书封面写的公证处全称与公证书的第二页盖的公证处章的名称不符,3张公证书没有页码,也没有骑缝章,不知道这3张公证书有什么关系。遗嘱和公证书没有关系。如果作为独立遗嘱的话,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应由本人书写和自己签×,代书遗嘱应有见证人签×,我认为原告的公证书无效,遗嘱也无效,对原告提交的公证书的真实性不认可。
被告杨×1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和杨×2的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杨×3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和杨×2的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杨×4与刘×育有三子,分别为长子杨×1、次子杨×2、三子杨×3,刘×于1995年1月病故。杨×4与张×于1998年1月9日登记结婚。杨×4于2011年11月27日去世。1989年5月杨×4与刘×、长子杨×1、三子杨×3共同在北京市×区×镇×村建造了一座二层砖混结构简易楼房7间。2002年10月23日,经本院(2002)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二层小楼一层东侧三间归杨×4所有;西侧一间归杨×1所有;二层三间归被告杨×3所有。2011年8月29日杨×4在北京市恒信公证处立公证遗嘱一份,上书“将北京市×区×镇×村×区×号宅院内二层小楼中归我所有的一层东侧三间房产,在我去世后,由我的再婚配偶张×一人继承,张×继承所得的上述财产作为张×个人所有的财产”。
审理中,被告杨×1、杨×2、杨×3对公证书上杨×4的遗嘱签名及其落款日期提出异议,申请对公证书上关于杨×4的遗嘱签名及其落款日期进行笔迹鉴定。后三被告撤回了鉴定申请。
另查,原×镇×村因行政区划变更现隶属于北京市×区×街道办事处。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2002)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2011)京恒信内民证字第×号公证书、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被继承人杨×4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将其本人所有的遗产指定由张×继承,张×依据该公证遗嘱要求继承杨×4的遗产,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1、杨×2、杨×3对公证遗嘱提出质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杨×1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杨×4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区×办事处×村×区×号院内二层小楼中的一层东侧三间由原告张×继承。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被告杨×1、杨×2、杨×3各负担一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